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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毕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4-07 14:24:46  作者:不详
 
一、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对毕业生作全面鉴定。
二、具有国家认可的学籍,经本校正常注册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或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办齐所有手续后,发给毕业证书。
三、学生毕业须参加毕业考试,毕业考试不及格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两年内补考成绩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算起。补考成绩仍不及格,不再予以补考,不再发毕业证书。
四、毕业前各学期有不及格的课程达到留级规定者,留级到下一届学生中就读;未达到留级规定,必须重修,任何一门课程最后一次重修考试仍然不及格,最后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或操行评定,两年内补考成绩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算起,如补考成绩仍不及格,不再予以补考,不再发毕业证。
五、学生在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年限),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但毕业论文、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重新进行考核,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六、毕业生因休学、勤工俭学或留级等原因,未达到规定的学分,推迟毕业,待完成规定学分标准后,经各种考核及格,予以办理毕业手续,毕业时间自颁发毕业证算起。
七、受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处分前,虽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也不准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先离校,待满一年后,经所在单位或家庭街道证明,确实表现良好,经主管领导批准,解除其留校查看处分,可换发毕业证。
八、学生未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修课程的80%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学分,便要求退学,或被学校劝退,发肄业证书。
九、学生不经学校允自行离校、因违反校规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学校不发给任何学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