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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卫生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8-04-15 15:53:43  作者:不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氛围,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的提高,落实“1621”办学战略,设立黑龙江省林业卫生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会(简称“教研会”)。
第二条  教研会是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方面的学术问题进行调研的学术团体,组织开展本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科研活动,在学术方面发挥参谋作用。
第三条  教研会的宗旨是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教学改革与科技创新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开展学术交流、发扬学术民主、提高教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教研会设理事会。由校长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7—13名。
第五条  理事会理事需具备以下条件:
1、学识水平高,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
2、思想意识好,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3、具有较强的独立分析、综合能力,愿意为学校学术水平的提高服务。
第六条  理事由秘书处提名,通过公示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取得本人同意,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校长颁发聘书。
第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连续聘任,理事人数出现缺额时,按第五条规定补选。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校长兼任;日常事务由秘书处处理,秘书处设在教研督导办,秘书长由教研督导办主任担任。根据教研工作的需要,理事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决策教研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直接向校长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在工作上接受上级教育教学研究会的指导。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调查、研究总结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践,探讨中专及高职各专业医学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
第十二条  审议教科研工作计划、集体或个人的科研课题的立项;提出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建议。
第十三条  评定本校教职员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其论文,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四条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全体会员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制定研究规划。
第十五条  推动和促进校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第十六条  对学校的其他重大学术性事项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或作出结论。
第十七条  积极推广学术成果,协助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提高办学水平。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在有关会议上有充分研讨学术问题的自由,有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有充分行使表决权的自由。
第十九条  有对职责范围内的学术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咨询的权利。
第二十条  按时参加教研会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必须事先请假。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对明显违规或长期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可中止聘任。
第二十二条  在评议与自己有关的学术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会员
第二十三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相当助讲以上技术职称的校内教育、教学工作者。
2、从事校内教学工作,本科一年以上,专科两年以上,中专三年以上;从事班主任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工作时间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较大贡献者可适当放宽。
3、热心本会工作,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并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的副科级以上的学校管理人员。
4、入会须本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校际专业学术活动。
6、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教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专门会议。秘书长在会前需向理事会委员通报议题。
第二十五条  教研会日常经费经校长批准,由学校财务单项列支。
第二十六条  评议某些学术问题确有需要,可请校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教研会通过的关于学术评议的公文,由理事长签发,属向学校提供咨询、建议的,以会议纪要形式,经理事会审查后向学校提交。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秘书处解释。修改须经学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黑龙江省林业卫生学校
                               教育教学研究会
                                   20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