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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04-06 08:04:51  作者:不详
 
 
    为加强教风建设,强化教学管理,防范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并导致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或教学质量,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
(二)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范围、等级
1.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一是主观上具有过错;二是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2.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考试、教学管理等方面。
3.教学事故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二级。
(三)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1.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行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人员。?
2.不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擅自删减课程内容或拖延教学进度。
3.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传呼机或接私人电话。
4.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5.监考教师缺席,或考试结束时漏收学生考卷,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
6.任课教师未经教务科和学科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中途离开课堂、提前下课、迟到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四)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1.没有教案、不带教学日记授课或教学日记未能及时记载。
2.非班车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3.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场合除外)。
4.任课教师未经教务科同意,擅自找人代课、随意串课或未经教务科批准随机以播放录相单一形式代替课堂教学。
5.监考教师缺席或迟到;监考教师不负责任,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6.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以至影响正常教学。不执行实践教学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及时安排落实实践教学环节,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7.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期授课计划、考试成绩、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经催促仍拖延不交。
二、对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学科查实,在事故发生后当天向教务科报告。由教务科负责在教学工作中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由各学科具体负责本部门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教务科核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科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认定,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教务科报校长核定。?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教务科责成事故责任人填写《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并在教务科例会内通报批评。
(二)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教务科对事故责任人填写《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在全校通报批评。?
2.对事故责任人扣发部分岗位津贴。?
3.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若对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应报校长审批并发出《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
(四)其他
1.各学科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的副本以及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科、办公室、党办,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先优模评选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2.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之日起10日内,向督导办提出申诉。
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及上级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科
二00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