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和维持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一、各任课教师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及授课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开课或提前结束课程。 二、每学期下发的课程表,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若有正当理由需要改动,必须由本人在每学期开课前提出书面意见报教务科统筹安排。 三、为保证教学秩序和教学工作的严肃性,任课教师一般不得因事申请调课。若必须调课,须教务科同意后方可进行,不许让学生上自习。 四、调、代课双方教师由申请调课教师一方到教务科填写《调课申请单》,并经教务科同意,备案,否则出现问题由申请调课教师一方承担责任。 五、任课教师一学期内因个人事情(含病、事假)调、代课4次以上(含4次,8学时)或停课(让学生上自习)2次以上(含2次,4学时),取消本学期课堂评优资格。调、代、停课累积超过8次(含8次,16学时),上报学校,按比例扣除课时津贴。 六、凡停课期间出现的缺课,必须由教师本人向教务科申报补救措施并在本学期内补足,否则认定为没有完成本学期教学计划。 七、教师在任课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出差或其它原因需要临时调课或停课,须填写《调课申请单》,经本人主管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科,以便及时安排,否则,出现问题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八、未经教务科同意,私自调、代、停课一律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