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法》、《教育法》和《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语言工作委员办公室,设立二级语委办工作网络覆盖教育教学、管理的各个层面,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逐级管理。
第二条 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方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日常常规工作内容。
第三条 学校张贴各种宣传标语,制作固定宣传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第四条 学校开展各种语言文字类活动,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
第五条 普通话、规范字是校园基本用语用字。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一)校内交谈用语;
(二)公务接待用语;
(三)各种会议用语;
(四)校园广播用语;
(五)课堂用语(外语教学除外);
(六)各种师生竞赛活动;
(七)校内文件、规章制度、决定、办法、通知、公告、信函等一切公文及网络平台信息简报用字;
(八)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海报、会标、奖状、证书以及公务用名片用字;
(九)学校组织编写出版物、师生征文、教师论文等用字;
(十)教师教案、课件、电子教案、板书、作业批改、试题试卷、教学平台上传的电子材料等用语用字;
(十一)教室、宿舍、办公室、食堂、会议室等各种环境文化设计用字。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校园内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
第七条 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
学校教学工作部、德育工作部、教育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人检查测试。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语文教师不得低于二级甲等,非语文教师不得低于二级乙等,学校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三级甲等。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普通话证书上岗制度。未达标的教职工在上岗三年内完成普通话等级水平考试并获得相关证书。
第十条 学校在招聘教师时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方可录用。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学生日常生活、学习说普通话和规范使用汉字。使用正面与积极的语言沟通方式,规范言行举止,杜绝言语暴力。
第十二条 精心组织“推普周”宣传活动,促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三条 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及时规范整理、及时归档,做好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在本校进行学习、教学、管理和服务的师生、员工。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