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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分享《职业教育法》学习心得
发布日期:2022-05-18 09:56:57  作者:
黑龙江省林业卫生学校校长  罗基保
  今年5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新的《职业教育法》,全篇共8章69条,内容丰富,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涉及到职业教育的方方面面,包罗万象。新《职业教育法》突出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改革提供了坚强保障,也为职业教育迎来很多利好的发展机遇。
  通过全篇幅的学习和收看网络讲座,我感触颇深、收益颇丰,新《职业教育法》很接地气、很切合实际,同时也使人很振奋、很鼓舞。经过反复推敲和学习,我将《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心得总结为一个“突出”,三个“提升”。

一、突出职业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地位。
  《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明确提出了基层党组织的全面领导地位。在新《职业教育法》未颁布实施前,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一点希望全校党员干部,全体教职工要认真学习领会,并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抓好贯彻落实。此项内容突出了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为我们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下一步我们学校就会迎来爬坡过坎、劈波斩浪、攻坚克难的阶段,希望全校上下团结一心、砥砺前行,全面推动学校改革发展。

二、提升了职业教育的地位。
  《职业教育法》中明确提出“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建设技能型社会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也更加突出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职业学校何谈技术技能型人才,没有技术技能型人才何谈建设技能型社会。
  突出了职业学校的地位。《职业教育法》中提到“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还提到“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这说明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前所未有,这也为职业教育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保障。国家要打造技能型社会,要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可以说没有现代化的职业教育就没有现代化的教育强国。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黑龙江省就是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国家未来一定会加大对黑龙江省职业教育的关注、支持和投入力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在新《职业教育法》颁布了这些条款后,相关政策措施和制度也会陆陆续续围绕《职业教育法》出台、完善并落实。《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了企业和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前要进行岗前培训,这样企业和学校的合作热情会提高,合作的愿望会更强烈,从而推动职业教育学校的发展。
  “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职业教育法》中规定,“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这对职业教育是一个利好声音、利好机遇和极大的宣传,我们的社会和家长会广泛的了解和认同职业教育。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过去职业教育不被重视,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职业学校发展。现在国家重视了,而且要求各级政府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落实教育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由此可见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一定会逐步得到提升,这样就可以极大的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增加教职工的福祉。

三、提升了教师的社会地位。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队伍建设必须要培养学习,靠吃老本、靠老的传统思维和方式是不能够发展起来的,更不能适应形势驾驭工作并且干好工作。“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双优建设明确要求专业教师在五年内要有六个月的实践时间,现在新《职业教育法》中明确体现了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让教师实践,这是法定的责任。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职业教师未来一定会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成就感,会充满自信。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职业学校可以实习实训为目的,开展社会服务为目的办企业,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提高大家的福利待遇。

四、提升了学生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通过《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也必将推动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的发展平台,畅通职业学校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渠道。
  升学方面。《职业教育法》有明确规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形势和考试制度要进行改革。中高职贯通培养会更持续更久远更有保障,拓宽了学生升学的渠道;高等职业学校、高校要设定一定比例的招收专门针对中职学生的招生名额;实行专业文化素养加专业技能考核合格就可以录取。现在的对口升学也是文化素养加职业技能考试,考核升学就会更便捷更容易,意味着上大学上大专不是梦,一定能实现。
  就业方面。《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这意味着中职学校毕业生的竞聘岗位待遇的提升。
  学生待遇。《职业教育法》中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待遇资助政策提高了,就业门路打开了,升学渠道畅通了,社会和家长就会认可,学生也会更愿意选择职业教育学习。只要我们办好有情怀、有担当、有良心、有未来、有梦想的职业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学校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前途光明。

黑龙江省林业卫生学校校长  罗基保



新职业教育法